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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30 作者:admin 点击:[]

河南农业大学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现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 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通知(教思政厅〔2011〕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以人为本,促进大学生身心和谐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和院系应重视并支持该项工作。

第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应用心理学专业理论和方法,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引导,帮助大学生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

第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以课程教学、心理普查、心理咨询、课外活动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建立课内与课外、教育与宣传、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和体系。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体系

第五条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构包括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和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包含学校、学院和班级、宿舍四级网络。

第六条 各机构组织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是学院组织、实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机构。学院设一名专职辅导员负责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并在每个班级设立班级心理委员,负责本班同学心理异常情况的甄别和汇报。

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是学校负责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的专业机构,中心配备专职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一)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课、选修课和专题讲座,引导和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学会自我心理调适,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以及社会生活适应能力。

(二)开展心理咨询工作。面向学校学生开展日常心理咨询,通过个别咨询、团体辅导等,帮助他们排解、消除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进行心理危机干预,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事件的出现。

(三)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和心理测量,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开展新生心理普查和访谈工作,对新生心理健康普查中筛查出需重点关注的学生逐一进行面对面的心理访谈,将健康状况登记在册,建立心理档案,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供资料和依据。

(四)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网站、橱窗、板报等宣传媒介和第二课堂活动,完善心理素质教育载体,广泛宣传和普及心理健康知识。通过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阳光、健康的校园氛围,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发展。

(五)进行学生心理问题与心理健康教育的调查研究,为学院加强和改进学生工作提供信息服务、对策和建议。

(六)负责组织起草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的规划、计划、总结、报告等;负责中心内部管理工作,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心的各类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做好文件收发、档案管理等工作;做好对外交流、接待工作。

(七)负责组织聘请校内外从事心理学教育研究、临床诊疗工作的专家,对工作中遇到的学生疑难案例进行诊治和鉴定。

(八)指导大学生心理协会开展丰富多彩的心理健康活动。

第三章 心理咨询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心理咨询的主要内容:

(一)发展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的、无明显心理冲突、能基本适应环境的学生更好地认识自我和开发潜能,提高学习和生活的质量,以获得更完善的发展;

(二)适应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但在学习生活中存在各种烦恼和心理矛盾的学生解除困扰,减轻压力,改善和提高适应能力;

(三)障碍咨询。即帮助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克服障碍,缓解症状,恢复心理健康。

第八条 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形式;

(一)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专题讲座及报告;

(二)开展个体心理辅导和团体心理辅导;

(三)开展心理健康中心开放日活动;

(四)开展心理健康周系列活动;

(五)进行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心理测量及心理访谈;

(六)完善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第四章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人员的聘任与要求

第十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人员包括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心理健康中心可以聘任校内外心理学、精神病学专家和经过心理学专业培训的政工干部作为兼职心理咨询师。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兼职人员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有敏锐的感知力以及健全的人格;

(二)热爱并乐意从事学生心理健康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协作精神;

(三)具有心理学专业知识或心理咨询二级证书;

(四)具有一定教学、科研能力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第十一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专兼职教师必须恪守如下职业道德和专业原则:

(一)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二)尽职尽责,热情、真诚、耐心、认真地为来访者服务;

(三)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和隐私,对来访者的个人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确因工作或研究需要而引用咨询资料时,应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不受侵害;

(四)在实施有关与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向受测者说明测试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向受测者做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不得随意给来访者做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自下结论;

(五)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或实施心理治疗之前,应告之来访者此次咨询或治疗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并与当事人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若治疗属于实验性或研究性的,应经当事人同意之后方可进行;

(六)在咨询过程中,如果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

其他危机个案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给该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工作部;

(七)在咨询过程中,咨询师若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者来访者的问题已经超出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转介给专业治疗机构处理,并及时向学院和学工部上报。

(八)在咨询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中,不代当事人作决定,不与当事人发生非咨询的或不正当的关系。

第五章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保障条件

第十二条 面向全校学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课程可列为公共必修或选修课,给予学分,列入教学计划。

第十三条 按照分步建设的原则,逐步添置办公设备,不断改善办公条件和完善规章制度,不断优化教育手段。

第十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聘请兼职教师和专家讲座、报告、心理咨询应按规定给予一定报酬或补贴,可从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中开支。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聘任学生从事有关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可从勤工助学经费中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加强对从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兼职教师和辅导员的专业培训,培训工作列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师资培训计划,并给予经费支持。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应当加强自身的业务水平和道德修养,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专业水平和人格魅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解释。

第十八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可以根据本规定和工作实践需要,制定具体规章制度。

河南农业大党委学生工作部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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