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河南农业大学“厚生丰民”助学金以关爱贫困学生成长成才为宗旨,主要资助我校贫困大学生。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该评定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评定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主任为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副主任为学生处处长,成员由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校团委、各学院相关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以保障助学金评选的“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助学金款项的正确使用。
第三条评定原则:
1、“厚生丰民”助学金首期三年共设立50万资金,分三年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贫困生;
2、资助名额100人,标准为5000元/生/年。该助学金评定工作为每年秋季进行。
第四条 评定程序:
1、个人申请:凡申请者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南农业大学“厚生丰民”助学金申请表》(提供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
2、学院审核:各学院负责助学金申报学生的材料初审和核实工作,确定真实有效无异议后上报校评定工作委员会;
3、学校评定:校评定工作委员会根据各学院上报的材料按照每年的分配名额对申报学生进行评选和审核;
4、公示:将最终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以上的公示;
5、颁发:校级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组织召开助学金颁发仪式,对获助学生统一颁发证书和助学金;
6、跟踪:每年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召开获资助学生座谈会,分享成长经验、交流进步心得,并建立“厚生丰民”助学金资助者成长档案,时时跟踪成长情况。
第五条 评定条件:
1、学生须是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3、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关心集体,乐观积极,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违法乱纪记录;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通过河南农业大学贫困生认定;
5、本科生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专业思想稳定;
6、无恶意欠费行为,无高消费行为;
7、同一年度内,凡收到其他社会企事业奖助学金资助者,不再重复资助。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并追回助学金:
1、受资助期间出现违法或者违反校纪现象;
2、受资助期间将助学金用于请吃请喝以及其它不当用途;
3、凡是在评定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外,按照《河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厚生丰民”助学金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